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工商經開分處字(2014)第 141 號
當事人: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四街99號2幢B178室
注冊號:110302013192369
法定代表人:劉強東
經查: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7月7日,當事人在網站www.jd.com上商品編號為1054767375的商品“金奧力牌蜂膠軟膠囊”的宣傳頁面上宣稱蜂膠具有“抑制病菌/少生病”、“天然免疫增強劑”、“快速促進傷口愈合”、“美麗肌膚/超強抗氧化”、“輔助降血糖”、“調節血壓/輔助降血脂”、“輔助抑制腫瘤”、“保肝護肝/遠離疾病”等八大保健益處。該商品為保健食品,其保健食品批號是國食健字G20050028,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金奧力牌蜂膠膠囊產品說明書》里對該商品保健功能的描述只有“增強免疫力”。該廣告無違法所得。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詢問筆錄、相關網頁截圖、保健食品說明書與批準證書復印件等證據佐證。
我局于2014年10月13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在本案辦理過程中,當事人亦未提出其他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條之規定,已構成保健食品廣告的發布內容與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就近銀行繳納罰款。逾期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發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