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工商朝處字〔2016〕第540號
當事人:北京鑫燕依林服裝商貿中心
住 所: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路17號院2號樓3層3520
注冊號:110105015148131
經查:2016年4月7日,我局干部在北京市朝陽區日壇北路17號院2號樓3層3520北京鑫燕依林服裝商貿中心查獲涉嫌侵犯“耐克”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兒童棉服6件、兒童棉服坎肩3件,經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出具鑒定證明書,上述商品均為侵權商品。
我局于2016年5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修正)》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沒收侵犯“耐克”商標專用權兒童棉服6件,坎肩3件;罰款5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交至就近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決定,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