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工商朝處字〔2016〕第532號
當事人:北京達美樂比薩餅有限公司朝陽北路店
住 所:北京市朝陽區八里莊北里1號7號樓一層1-10、1-11室
注冊號:110000450193710
法定代表人:孔大為
經查:我局在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的宣傳單有“活動僅限上海、北京達美樂比薩。達美樂比薩可能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活動細則做出適當調整。”的內容。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照片、租房協議、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佐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讓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的違法行為。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我局已于2014年4月1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京工商朝六里屯處告字[2016]第341號)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辨意見。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自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