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工商海處字(2016)第 799 號
當事人:北京龍源興達科貿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半壁店甲1號院5號樓212號
法定代表人:何躍軍
注冊號:110108016926716
經查:當事人于2014年3月27日在辦理公司住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了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3號樓5層505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證明》以及房屋所有權證號(X京房權證海私字第002841號)房屋所有人是蘇東,并于2014年3月27日取得公司登記。我局于2014年6月30日經北京市海淀區房屋管理局檔案管理中心查證: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3號樓5層505室現在的房屋所有權是劉小梅,劉小梅于2011年7月20日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號(X京房權證海私字第002841號)。當事人于2014年3月27日在辦理公司登記時提交的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3號樓5層505房屋所有權證號(X京房權證海私字第002841號)房屋所有人是蘇東,屬于失效的房屋所有權證。另查,2015年11月4日,當事人提交了與北京興業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書,已變更至北京市海淀區半壁店甲1號院5號樓212號。上述事實以當事人辦理公司住所變更登記提交的證明材料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現場檢查筆錄等材料為證。
本局于2016年5月1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已構成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3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就近銀行(非稅收入代理收繳銀行:北京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淀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6個月內直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