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順義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工商順處字〔2016〕第287號
當事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順義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工商順處字〔2016〕第287號
當事人:中鐵房地產集團北京浩達置業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順義區林河經濟開發區雙河大街18號1幢513室
注冊號:110113016500519
法定代表人:王建永
經查:2015年10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售樓處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擺放著的“順鑫匯樓盤A4開張宣傳彩頁”正面含有“層高4.5米,46-96平方米自由購”表示面積的文字內容,并且上述涉及面積的描述未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屬于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房地產廣告的發布,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3600元。
我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至就近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決定,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順義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順義分局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住 所:北京市順義區林河經濟開發區雙河大街18號1幢513室
注冊號:110113016500519
法定代表人:王建永
經查:2015年10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售樓處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擺放著的“順鑫匯樓盤A4開張宣傳彩頁”正面含有“層高4.5米,46-96平方米自由購”表示面積的文字內容,并且上述涉及面積的描述未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屬于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房地產廣告的發布,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3600元。
我局于2016年5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至就近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決定,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順義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順義分局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