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工商處字〔2016〕第25號
當事人:天璽創投(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南路58號10層A-1106
注冊號:110105018720883
法定代表人:孫福卿
經查:當事人主要經營互聯網金融平臺服務,運營網站“天璽金融”(網址:http://www.tianxibank.com ),當事人于2015年在其網站上陸續發布了“100%本息保障”、“無任何風險隱患”的內容。
我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京工商稽查聽告字〔2016〕第22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罰款:100000元。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交至就近銀行。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三)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對上述行為的處罰決定,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