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工商朝處字〔2016〕第543號
當事人:錢生錢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乙59號六層-606
注冊號:110108016642473
法定代表人:盧軍畫
經查:當事人自2016年2月25日開始,在未辦理登記注冊的情況下,擅自在北京市朝陽區十八里店鄉周莊三期A區14號底商15-16號以錢生錢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名義從事理財咨詢的經營活動,經營期間對外發放預期年化收益13%宣傳單300張,咨詢5-6人次。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現場檢查筆錄、當事人公司理財預期年化收益13%宣傳單、名片、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懸掛的牌匾照片、理財宣傳冊單據等證據佐證。
我局于2016年4月21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申請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下:一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罰款10000元;二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處廣告費用一倍120元的罰款,合計罰款1012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交至就近銀行。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自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